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重訴,401,2020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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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原 告 林永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美惠等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01號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91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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