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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蓮天翔
被 告 許法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參拾捌萬壹仟參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借款:㈠個人信用貸款新台幣(下同)8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107年10月23日起至109年10月23日止,利息自撥款日起前3個月按原告3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0.61%,第4個月起加碼2.28%計算,按月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10%,逾期超逾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房屋借款(長期信用貸款)17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2年8月15日起至117年8月15日止,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0.91%計算,依年金法按月分18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逾期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逾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㈢房屋借款(中長期擔保貸款)64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2年8月15日起至122年8月15日止,利息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0.81%計算,依年金法按月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逾期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逾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㈣個人借款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4月26日起至112年4月26日止,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2.28%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10%,逾期超逾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自107年10月23日即未依約繳付本息,按個人信用貸款借款契約書第3條、房屋借款契約書第16條、個人借款契約書第12條約定,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各尚欠本金85萬元、1,199,900元、5,001,321元、1,330,160元,共計8,381,381元,且依約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381,3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歷史)放款利率查詢、個人信用貸款借款契約書、房屋借款契約書、個人借款契約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4份為證,核屬相符。
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原告之金額已逾50萬元,尚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惟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附表
┌──┬──────┬─────────┬───────────────┐
│編號│ 請求金額即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借款餘額 │ │ │
│ │ (新台幣) │ │ │
├──┼──────┼─────────┼───────────────┤
│ 1 │85萬元 │自107年10月23日起 │自107年11月24日至清償日止,逾 │
│ │ │前3個月,按週年利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率1.68%,第4個月起│,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利率3.35%計算 │ │
├──┼──────┼─────────┼───────────────┤
│ 2 │1,199,900元 │自107年11月15日起 │自107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 │
│ │ │利率1.98%計算 │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
│ │ │ │左列利率20%計付 │
├──┼──────┼─────────┼───────────────┤
│ 3 │5,001,321元 │自107年11月15日起 │自107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 │
│ │ │利率1.88%計算 │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
│ │ │ │左列利率20%計付 │
├──┼──────┼─────────┼───────────────┤
│ 4 │1,330,160元 │自107年11月15日起 │自107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 │
│ │ │利率3.35%計算 │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
│ │ │ │左列利率20%計付 │
├──┼──────┼─────────┼───────────────┤
│總計│8,381,381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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