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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原 告 日創社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國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珍妮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徐筱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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