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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建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建勝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0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70萬96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1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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