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原 告 楊府元師
祭祀公業楊元帥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榮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被 告 許協榮
黃如玉
許茂碩
許國鎮
許國銘
許軒凱
郭陽旦
高振耀
高黎春妹
張天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說明訴之聲明第二項附表二編號3、4所列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本院卷第296至297頁),係請求各被告共同給付?或係依各被告就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權利範圍(本院卷第387至389頁)分別請求各被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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