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重訴,58,2020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陳俊龍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陳毓芬律師
黃柏維律師
被 告 陳昭蓉
林育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