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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原 告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訴訟代理人 林翰緯律師
郭雨嵐律師
被 告 UNITED COMMUNICATIONS(HOLDINGS)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陳廣興
訴訟代理人 魏英哲律師
黃帝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O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8年度抗字第218號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裁定在卷可稽。
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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