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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鴻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潘詩嫣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01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29萬2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2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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