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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78號
上 訴 人 張龍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9,861萬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7萬7,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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