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32號
原 告 林群翔
林麗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吳揚律師
被 告 林麗貞
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沛頌律師
林宇鈞律師
被 告 林麗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蔡湘蓁律師
被 告 林盛文
林范秀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怡律師
複代理人 洪培慈律師
被 告 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生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
趙文銘律師
被 告 林新翔
訴訟代理人 劉家華律師
許名志律師
袁瑋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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