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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56號
原 告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吳美齡律師
王仁君律師
被 告 吳佑民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承勳律師
被 告 尤凱蓉
上二 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被 告 黃子溱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克成律師
馬傲秋律師
周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為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五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1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認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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