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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天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9 日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2,193元(依第一審起訴時即108年10月5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1.21計算,計算式:美金349,317.3元×31.21=10,902,1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012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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