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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65號
聲 請 人 李淑芳
訴訟代理人 李恒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八年度司催字第四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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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1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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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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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13690-8│ 1 │ 20 │
├──┼────────────┼────────┼──┼───┤
│0002│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20017-6│ 1 │ 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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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26561-1│ 1 │ 187 │
├──┼────────────┼────────┼──┼───┤
│0004│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39119-9│ 1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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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48035-0│ 1 │ 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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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57613-5│ 1 │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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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65250-3│ 1 │ 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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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67974-2│ 1 │ 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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