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02號
聲 請 人 久和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霖
代 理 人 陳雅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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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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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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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玉山銀行 長春分行 │玉山商業銀行長春分│108年5月23日 │7,475元 │AD0331221 │ │
│ │ 負責人:陳美女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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