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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葉哲愷
代 理 人 黃孟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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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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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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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建發海產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華山分│107年11月23日 │209,000元 │TA2852726 │ │
│ │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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