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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郭芬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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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5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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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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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57203-3 │(1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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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102665-4 │(165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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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46523-4 │(12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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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179667-4 │(16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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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30922-1 │(108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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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5張 │ 665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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