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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施朝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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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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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1472621│1 │1000│
├──┼────────────┼──────┼──┼──┤
│0002│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690262│1 │40 │
├──┼────────────┼──────┼──┼──┤
│0003│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1375339│1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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