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541,2019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許嘉棟

代 理 人 郭功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8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2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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