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545,2019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李芳貞(即李賴騰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8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2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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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18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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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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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8-NX-729421-8  │1   │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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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X-1495365-7 │1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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