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建達五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寬
訴訟代理人 陸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77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8 年2 月28日為紀念日,故順延至108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51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亨邦工業│玉山商業│107年11月3日│1,165,696元 │DA4122799 │
│ │股份有限│銀行中山│ │ │ │
│ │公司 │分行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