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551,2019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建達五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寬
訴訟代理人 陸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77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8 年2 月28日為紀念日,故順延至108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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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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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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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亨邦工業│玉山商業│107年11月3日│1,165,696元 │DA4122799 │
│    │股份有限│銀行中山│            │            │          │
│    │公司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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