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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翁文宏(即翁芬英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翁維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0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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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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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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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野村證券投│野村積極成長│02Z0000000008 │1 │10,000 │
│ │資信託股份│證券投資信託│ │ │ │
│ │有限公司 │基金 │ │ │ │
├──┼─────┼──────┼───────┼──┼────┤
│002 │野村證券投│野村積極成長│02Z0000000000 │1 │1,099.53│
│ │資信託股份│證券投資信託│ │ │ │
│ │有限公司 │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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