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558,2019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林翰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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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5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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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金  額  │利息    │
│    │        │(民國)    │(民國)    │(新臺幣)│(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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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王寳堂、│93年10月22日│95年8月27日 │650,000元 │ 5.5%   │
│    │洪坤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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