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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林翰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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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5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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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金 額 │利息 │
│ │ │(民國) │(民國) │(新臺幣)│(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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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王寳堂、│93年10月22日│95年8月27日 │650,000元 │ 5.5% │
│ │洪坤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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