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560,2019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陳蘇阿敏
訴訟代理人 簡麗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0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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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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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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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58702-4 │1   │314 │
├──┼────────────┼────────┼──┼──┤
│000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82352-5 │1   │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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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118660-6 │1   │265 │
├──┼────────────┼────────┼──┼──┤
│0004│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150279-5 │1   │2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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