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恩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惠如
訴訟代理人 謝世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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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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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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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蕾莉風行行│台新國際│ │ │ │
│001 │銷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107年10月15日│ 34,772元 │HQ6498103 │
│ │ 李岱縈 │營業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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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蕾莉風行行│台新國際│ │ │ │
│002 │銷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107年11月15日│ 4,920元 │HQ6498111 │
│ │ 李岱縈 │營業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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