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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燁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韋誌
代 理 人 楊佩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7年度司催字第210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8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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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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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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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紀陽工程有│國泰世華│107年12月31日 │536,170元 │UW1144250 │
│ │限公司 李│商業銀行│ │ │ │
│ │明憲 │敦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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