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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李敏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10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8年4月4日為連續假日,故順延至108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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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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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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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保德信證券投資│店頭市場證券投│01-00081558 │1 │579.7 │
│ │信託股份有限公│資信託基金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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