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580,2019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孫梅玉
代 理 人 郭佳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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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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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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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MX0427556-2 │1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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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EX0478700-1 │1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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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EX0710217-2 │1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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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FX0757708-3 │1   │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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