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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關蘊儀(即李法聖之繼承人)
李肇昕(即李法聖之繼承人)
共 同
代 理 人 戴元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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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58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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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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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259│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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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26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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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48│1 │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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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245│1 │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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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405│1 │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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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652│1 │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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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912│1 │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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