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582,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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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關蘊儀(即李法聖之繼承人)


李肇昕(即李法聖之繼承人)

共 同
代 理 人 戴元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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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58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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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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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259│1   │1000│
├──┼──────────┼──────┼──┼──┤
│2   │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26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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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48│1   │825 │
├──┼──────────┼──────┼──┼──┤
│4   │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245│1   │622 │
├──┼──────────┼──────┼──┼──┤
│5   │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405│1   │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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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652│1   │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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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912│1   │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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