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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張鴻梧即鴻錦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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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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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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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曜捷運通股│國泰世華│107年10月4日│1,883元 │IA9200684 │
├──┤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2 │ 吳如雪 │光華分行│107年10月4日│1,633元 │IA92006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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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107年10月4日│1,633元 │IA92006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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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107年10月4日│1,733元 │IA9200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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