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604,2019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陳煥釗(即陳邱登妹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李彥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附表:
┌────────────────────────────────────┐
│                                                      108年度除字第604號│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種類│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
│1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079-ND-0231440-7│1   │ 1,000│
├──┼────────────┼────┼────────┼──┼───┤
│2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080-NX-0012403-3│1   │   170│
├──┼────────────┼────┼────────┼──┼───┤
│3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081-NX-0018817-1│1   │   142│
├──┼────────────┼────┼────────┼──┼───┤
│4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081-NX-0025416-6│1   │   131│
├──┼────────────┼────┼────────┼──┼───┤
│5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081-NX-0031991-1│1   │   137│
├──┼────────────┼────┼────────┼──┼───┤
│6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081-NX-0038194-5│1   │    55│
├──┼────────────┼────┼────────┼──┼───┤
│7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081-NX-0047132-2│1   │    57│
├──┼────────────┼────┼────────┼──┼───┤
│8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081-NX-0056899-0│1   │    59│
├──┴────────────┴────┴────────┴──┴───┤
│                                                      共計:8張  1,751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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