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趙滿鈴
代 理 人 潘瑞蓮
複 代理人 黃芷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12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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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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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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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摩奇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90NX5 │1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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