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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鄭偉成
代 理 人 潘瑞蓮
黃芷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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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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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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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摩奇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90NX1 │1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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