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門田明輝
代 理 人 翁健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1 │第一商業銀│第一商業銀│104年12月24日 │120,000元 │EH3059233 │
│ │行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分│ │ │ │
│ │公司 │公司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