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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閔
代 理 人 廖育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聲請人主張遺失其所有之附表所示支票,本院以民國108年1月8日108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並於同年月23日公告,3個月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並提出本院108年1月23日公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司催字第26號卷宗,查閱無誤,堪信為真。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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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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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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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崴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107年11月25日 │82,124元 │KF0171834 │ │
│ │司 曾俊鵬 │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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