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623,2019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劉藤滄(即劉益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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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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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
│001 │摩根證券投資信│  台灣基金  │  3634184   │ 1  │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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