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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劉藤滄(即劉益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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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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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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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摩根證券投資信│ 台灣基金 │ 3634184 │ 1 │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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