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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林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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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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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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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5401 0 │ 1 │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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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10854 4 │ 1 │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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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20492 7 │ 1 │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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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36236 0 │ 1 │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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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48845 5 │ 1 │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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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62197 8 │ 1 │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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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82136 5 │ 1 │6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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