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627,2019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林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2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5401 0  │ 1  │626 │
├──┼────────────┼───────┼──┼──┤
│0002│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10854 4  │ 1  │187 │
├──┼────────────┼───────┼──┼──┤
│0003│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20492 7  │ 1  │243 │
├──┼────────────┼───────┼──┼──┤
│0004│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36236 0  │ 1  │264 │
├──┼────────────┼───────┼──┼──┤
│0005│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48845 5  │ 1  │290 │
├──┼────────────┼───────┼──┼──┤
│0006│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62197 8  │ 1  │241 │
├──┼────────────┼───────┼──┼──┤
│0007│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82136 5  │ 1  │685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