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許梅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0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3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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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年度除字第6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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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民 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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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升實業│上海商業│107年12月14日 │951,839元 │WT0924913 │
│ │有限公司│儲蓄銀行│ │ │ │
│ │ 江思毅│世貿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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