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635,2019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曹明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635 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
│0001│遠東新世紀股│84NX469307 8    │        │1     │227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002│新光人壽保險│084-NX-0182548-0│普通股  │1     │3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