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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蔡淑保(即蔡清漂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81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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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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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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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鴻運證券│02Z00000000001│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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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鴻運證券│02Z00000000013│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
│003 │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鴻運證券│02Z00000000025│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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