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蔡宗儒(即蔡家榮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程郁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8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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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6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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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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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91NX00455761 │1 │926 │
├──┼──────────┼───────┼──┼──┤
│0002│潤泰全球(原名:潤泰│86NX3950877 │1 │141 │
│ │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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