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陳茂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5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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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6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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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到期日│金 額 │利率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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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易承企業有限公司│90年2 │91年2 │2,500,000元 │依聲請人基本│
│ │ 黃吉雄、黃吉雄│月1日 │月1日 │ │放款利率 │
│ │、黃吳彩琴 │ │ │ │8.66%加碼年 │
│ │ │ │ │ │息0.94%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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