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游山林
代 理 人 林依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59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001 │台北北門郵│台北北│105年11月4日│10,000元 │J3263384│
│ │局(台北第│門郵局│ │ │ │
│ │901支)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