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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林明男
代 理 人 林美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六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六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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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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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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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台北區瓦斯│081-NX-0020364-8│普通股│ 1 │20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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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大台北區瓦斯│084-NX-0039353-8│普通股│ 1 │ 7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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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大台北區瓦斯│085-NX-0048261-0│普通股│ 1 │ 7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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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大台北區瓦斯│086-NX-0057766-9│普通股│ 1 │ 7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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