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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達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達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5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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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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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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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團法人中華民│台北富邦商業│ 107年11月26日│ 61,950元 │TW3740517 │
│ │國對外貿易發展│銀行東門分行│ │ │ │
│ │協會 黃志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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