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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徐巧珠(即徐維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2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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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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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受益憑證號碼 │張│單位數 │
│ │ │名稱 │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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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元大證券投│元大多元│05-D4-01-277759-5 │1 │1,000.0 │
│ │資信託股份│證券投資│ │ │ │
│ │有限公司 │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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