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675,2019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徐登山(即徐慶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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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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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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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0NX245845  6 │1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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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1NX305740  0 │1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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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2NX365857  2 │1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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