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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翁如慧
代 理 人 賴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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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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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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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5966-8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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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5968-1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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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5970-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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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5972-3 │ 1 │1000│
├──┼────────────┼───────┼──┼──┤
│0005│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5974-7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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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5967-0 │ 1 │1000│
├──┼────────────┼───────┼──┼──┤
│0007│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5969-3 │ 1 │1000│
├──┼────────────┼───────┼──┼──┤
│0008│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5971-1 │ 1 │1000│
├──┼────────────┼───────┼──┼──┤
│0009│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5973-5 │ 1 │1000│
├──┼────────────┼───────┼──┼──┤
│0010│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5975-9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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