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677,2019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蔡明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年4月2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77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68712-0 │1   │1000│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