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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蔡明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年4月2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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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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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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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68712-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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