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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彭清茂
代 理 人 許文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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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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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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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威合股份有限│國泰世華商業│108年1月7日 │23,179元 │HN2260871 │
│ │公司 曾昭豐│銀行復興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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