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沈榮瑞
訴訟代理人 王育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1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21 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4 月29日屆滿(108 年4 月28日為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月29日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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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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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 │名 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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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兆豐國際證券│兆豐國際│01-D2-01-147619-9 │ 1 │ 1000 │
│ │投資信託股份│國民基金│ │ │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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